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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保险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厂老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路**栋**单元**室,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苏某某、何某某(已判决)购买二手车黑色奥迪A8型轿车一辆(车架子号:WAU00000000000,发动机号:CJB000000),因车辆未能转手出售获利,二人预谋伙同孙某某(已判决)通过制造车辆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并由孙某某驾车制造车辆事故,事后根据理赔情况给予孙某某相应好处费。2018年11月13日,何某某将该车辆过户到孙某某名下,车牌号变更为鲁******,并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为孙某某。同年12月5日19时40分许(车辆保险到期前一天),孙某某驾驶鲁******黑色奥迪A8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岛市李沧区**路**处,故意加速撞向上桥处的水泥墩,后车辆燃烧至报废,孙某某遂报警,并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报案进入理赔程序,根据保险合同,车辆着火燃烧已经全损,应当支付赔付金额为人民币734888元,后保险公司发现有保险诈骗嫌疑报警,未进行理赔。

案发后,因孙某某放弃索赔,**保险公司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人民币73488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衣娅妹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侦查卷宗三册及补充材料,共计二百零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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