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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公民身份号码140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通过一个做证件的快手号,加了一个做假证的微信好友。之后被告人苏某某将自己的照片及其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提供给该微信好友,要求对方为其制作一本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对方为被告人苏某某制作了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并邮寄给苏某某,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对方人民币500元。2020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携带该虚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晋C****J红色奇瑞牌汽车行驶至平定县佳景五期门前路段时,被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壹本;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车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伪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永生

检察官助理:郝雯蕊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住平定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驾驶证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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