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住福建省晋江市**路****号***公馆**栋****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0日经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同年5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23日,马某甲(另案处理)、马某乙(另案处理)在缅甸木姐地区的一处民房内,在网上租用服务器搭建打赏平台(先后使用“万家代理中心”平台、“新1台”平台、“新2台”平台、“新3台”平台),通过网上招收的平台“代理”,将平台内淫秽视频链接发送至各“代理”组建、管理的微信群内,群内成员点击视频链接,支付3-8元不等的金额后观看平台内的淫秽视频,所支付钱款进入马某甲、马某乙事先准备好的商户、微信账户,之后再将钱款转至马某甲、马某乙所掌握使用的22张银行卡账户内,在按照一定比例提成后,将余下钱款转给平台“代理”。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打赏平台所收取资金进行专项审计,马某甲、马某乙打赏平台涉案违法所得66,036,549.51元,有效点击数量为8,115,858次。公安机关从马某甲、马某乙犯罪团伙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内查获打赏平台的视频2546部,经鉴定,其中2517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苏某某在马某甲、马某乙搭建的打赏平台做“代理”,管理20余个微信群,通过在微信群发淫秽视频链接,群内成员点击视频链接付费观看淫秽视频,苏某某从中牟某16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丽丽、韦家龙
检察官助理:莫晓丽、姚婵娟、曾奇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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