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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介绍卖淫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农场,现住海口市琼山区**祠旁**局宿舍****。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于2019年11月2日被琼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芹,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宾馆旁边的一家发廊店内介绍他人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当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发廊店抓获苏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邱某某、陈某某、欧某某、王某某,并扣押苏某某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夏某某、邱某某、陈某某、欧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

5.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介绍三人卖淫,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4月28日

附:1. 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的手机现存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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