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村**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院,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于2020年11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至11月8日间,在四平市铁东区美好雅苑小区E3号楼2单元10楼内,介绍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张某某向闫某某各卖淫一次,介绍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向高某某卖淫一次,被告人苏某某总共抽取嫖资人民币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吴某某、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微信****,5.行政处罚决定书,6.辨认笔录,7.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介绍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剑
2021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处。
2.案卷壹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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