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七里**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6时35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湘******大型普通客车由祁阳县浯溪一中开往祁阳县湘妹食品厂方向,途径祁阳县人民路老中医院公交车站时,未注意到被害人赵某乙正准备上车就关闭公交车前门并向前行驶,造成被害人赵某乙摔倒并被该公交车右后轮碾压受伤。2020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害人赵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祁阳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苏某某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晓萌
检察官助理:于群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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