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桃江县****有限公司(民营企业)股东、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湘H*****小型越野轿车,从南方水泥厂出发沿S206线往牛田方向行驶,途经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坪村长沙冲村民组弯道路段时,撞到横穿公路的被害人邓某某,造成邓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将车停在灰山港镇石洞村路段路边,打电话给妻子文某某告诉自己撞了人,要文某某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交警。桃江县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到达灰山港镇石洞村被告人苏某某停车的地方,将被告人苏某某带到灰山港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血样乙醇含量为185.6mg/100ml。桃江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恤金、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九十三万八千元,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杨某某、罗某某、刘某乙、文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逃离事故现场后委托自己妻子报案并告知自己所在位置,在原地等待交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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