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农民。2020年1月1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0时0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冀F*****轿车沿保定市满城区某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某某路段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苏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等;2.证人陈某乙、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茜
张园园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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