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宿迁市**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同住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场**村**组**号。被告人苏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12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8时39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苏N****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江苏**有限公司院内由南向北向后倒车时,撞到被害人汤某某,致其当场死亡。
2020年12月25日,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苏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汤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前科情况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案发现场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21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85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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