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2时14分许驾驶苏******/苏*****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载李某某),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右侧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下行线613km+300m处,适遇刘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前方同车道内同向行驶,苏******/苏*****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前部右侧与鲁******/鲁*****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后部左侧发生接触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苏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报警记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图、病例、尸检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谅解书、协议书、亲属材料、证明等;

2.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91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检验报告等;

3.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积宝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