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6时12分许,被告人苏某某无证驾驶渝CC****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重庆市江津区德油路从江津区油溪往德感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208省道德油路和艾场口路段时,与前方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慕某某相撞,造成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渝CC****摩托车逃逸。2019年8月31日,被害人慕某某死亡,经鉴定慕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9年9月19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苏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法医尸体检验鉴定;

5.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巽

检察官助理 申英俊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2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