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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8时31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湘******二轮摩托车从冷水江市桃园小区驶往铎山镇大冲村方向,途经冷水江市火车东站上坡地段时,遇被害人李某某横过道路,因苏某某驾车观察不周,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造成二轮摩托车撞倒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某驾车逃离了现场。经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3日23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冷水江市**镇**村**组**号苏某某家中将苏某某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苏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62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摩托照片;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冷水江市人民医院病历记录、住院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安葬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请求不追究苏某某刑事责任报告、提取笔录、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余某某、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监控视频资料;7.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爱民

检察官助理:曾靓洁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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