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9时2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莆某某,从陵水县**镇**村委会**村方向往陵水县**镇方向行驶,途经海榆东线(国道223线)269KM+l00M路段处时,在右侧车道内碰撞到在公路上行走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甲,造成李某甲受伤,苏某某及乘车人莆某某也受伤,苏某某驾驶的车辆损坏。李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6日死亡,构成一般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告人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甲系颅脑损伤、肺挫伤并发重症肺部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与死者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19 年11月5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口头传唤至陵水县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二轮机动摩托车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海南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
3.证人莆某某、符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飞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书 记 员:符万森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陵水县**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887697****;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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