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5目3时左右,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粤G**号小轿车(搭载李某某、韩某某)从徐某某县城沿着S376线往徐某某新寮镇方向行驶,约03时40分许,途经S376线28KM+300M徐某某**镇**路段超越前面车辆时,与对向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碰,导致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8年3月19日,苏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刑事和解协议及谅解书及赔偿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法医学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苏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云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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