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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99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乡**村**村**号,于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中堂镇中麻路敬老院对面路段时,车辆把手与同向前方由张某某驾驶的粤S91****汽车车尾一侧发生碰撞(经鉴定,粤S91****汽车受损价值为5968元),后又撞伤行人周某某(经法医鉴定,周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之后苏某某和周某某被送中堂医院治疗,警方到医院将苏某某传唤到案。经检验,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6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苏某某负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苏某某为周某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驾驶证等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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