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荣成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05年6月18日因犯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16时24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行至荣成市****岗红绿灯路口处与对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鲁******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西左转弯时相撞,后与肖某某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致杨某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肖某某急性硬膜下血肿,构成轻伤一级,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弃车逃逸,于当日21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润普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住荣成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室,电话1838915****。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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