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出生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乡**村**屯,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乡**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3时53分,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鲁Q****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当涂县**路由东向西行至**镇**小区路段时, 因对路面疏于观察,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其车右侧与同向涂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侧及涂某甲发生碰刮,右后轮碾压涂某甲,造成涂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主动随民警至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2020年11月24日,苏某某近亲属代其与被害人涂某甲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事件单、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涂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马鞍山市瑞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露琼
检察官助理:杨雪花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乡**村**屯,联系电话1360481****、15244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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