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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办事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娄底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8月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130002****)脚穿拖鞋驾驶牌照为“湘******”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牵引车),牵引装载有29. 19吨烟煤的湘******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潭邵高速原娄底连接线(以下简称:连接线)的东幅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连接线与X065线相交叉的路口地段时,遇被害人杨某甲驾驶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在牵引车前方同向行驶并以每小时22-23公里的速度左转弯欲驶入X065线。当苏某某驾驶牵引车以每小时55-58公里的速度从电动三轮车左侧超车时,牵引车右侧车头与正在左转弯的电动三轮车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配合交警部门调查。

2019年4月27日18时20分许,被害人杨某甲因特重型颅脑损伤经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证、车辆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提取笔录;6、现场视屏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随案移送。

3.被害人近亲属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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