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053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合浦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4 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6时38分许,被告人苏**驾驶桂E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绕环岛由北往南行驶至与南康镇银丰路交叉路口时,适遇林*驾驶无号牌二轮自行车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林*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苏**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处理。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5日18时37分许死亡。事后苏**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四、鉴定结论;五、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犯罪后自首,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苏**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邝永博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苏**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