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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9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在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社区一出租屋上网时认识一名叫“小明”的男子(另案处理),随后“小明”与苏某某商议使用苏的身份办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出售给“小明”,并承诺每套3000元。2019年5月份,“小明”使用苏某某的身份证先后注册办理了东莞市石碣**便利店、东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随后由苏某某使用其本人身份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石碣崇焕支行、中信银行东莞大朗支行、光大银行东莞东城支行办理上述三家公司的对公账户,之后再将上述三套对公账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法人私章、财务章、银行卡、U盾等)出售给“小明”。2020年4月20日14时许,苏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营业执照等书证,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利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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