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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苏某某注册六个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分别为西安市**区祥**商贸店(已注销)、西安市**区***商贸店(已注销)、西安市**区百**商贸店(已注销)、西安市**区**百货、西安市**区***百货商行、西安市**区***百货商行。后苏某某将**百货的整套手续(包含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财务章、私章等)以 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崔某某(已判决),该账户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2020年2月初,被害人王某某通过链接下载“***”软件刷单赚钱,先后分别向“***”平台指定在苏某某的对公账号62327137*********(名称为西安市**区**百货)转账330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出售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等个人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效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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