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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黎某某诈骗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 苏宅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5日被海口铁路公安处临时羁押于海口市看守所,于2019年4月17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9197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5日被海口铁路公安处临时羁押于海口市看守所,于2019年4月17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黎某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互联网诈骗朱某甲、徒某某、朱某乙、赵某某、储某某、马某某、梁某某、梁某某、康某某、杨某甲、柳某某、杨某乙、冉某某、志某某、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共计262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苏某某、黎某某身份年龄的情况,前科资料证明被告人苏某某、黎某某无前科的情况,海南省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苏某某、黎某某临时羁押的情况,海口铁路公安处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苏某某、黎某某到案的情况,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诈骗的情况2、证人黎某甲、杨某丙、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苏某某、黎某某诈骗的情况,3、被害人陈诉自己被诈骗的情况,4、被告人苏某某、黎某某供述诈骗的事实,5、辨认笔录证明辨认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风闯

何涛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黎某某现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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