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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黎某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0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0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0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0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3日被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8月21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0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黎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韦某某、李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黎某某、梁某某、韦某某、李某某以广西容县六王镇六槐村十四队32号苏某某屋二楼作为据点,先后共同或单独使用非法持有的他人的信用卡在非法外围赌博网站注册账号,然后利用“刷水”、“刷量”等方式进行非法盈利活动。其中,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黎某某、梁某某共同使用其四人通过其他方法获得的他人的银行卡共46张;2019年11月至12月3日期间,被告人韦某某使用其通过其他方法获得的他人的银行卡共5张;2019年11月至12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其通过其他方法获得的他人的银行卡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黎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进行非法营利活动,且所持有的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某、黎某某、刘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苏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苏某某、黎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韦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文广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黎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韦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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