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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黄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67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街****号。2018年4月12日因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路**巷**号。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街**号。2013年11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街**号。2013年7月8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苏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邓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莫某某、陈某乙、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简某某、苏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邓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莫某某、陈某乙、吴某甲等人于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先后在本区**镇**国道**号旁边的**集团旁边二楼、**镇**饭店内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简某某、苏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邓某甲、黄某乙为赌场股东,被告人黄某丙和股东黄某乙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莫某某、陈某乙负责望风,被告人吴某甲在赌场内放数。**集团旁边二楼赌场场地由被告人邓某甲提供并收取场地费赌场由被告人简某某提供并收取场地费。2020年5月19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钟村镇屏山**饭店内查获该赌场,现缴获赌资共98278元人民币、抓获参赌人员陈某锋等19人(均作行政处罚),并将被告人简某某、苏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莫某某、陈某乙、吴某甲等人抓获;同月27日21时许,公安人员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乐时酒店内抓获被告人邓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苏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邓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莫某某、陈某乙、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简某某、苏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邓某甲、黄某乙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黄某丙、莫某某、陈某乙、吴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苏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莫某某、陈某乙、吴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苏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邓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莫某某、陈某乙、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邓某甲、黄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丙、莫某某、陈某乙、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庆光

检察官助理:彭素填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简某某、苏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邓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莫某某、陈某乙、吴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卷1册共1张。

3.依法扣押赌资、扑克牌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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