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暂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自2019年10月开始,在潮安区**镇**村祠堂后出租屋经营一无名发廊,先后多次提供发廊供卖淫人员王某某、钟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成获利。2019年12月4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发廊,现场抓获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及卖淫嫖娼违法人员王某某、钟某某、万某某、刘某某(均已行政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非法获利,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分别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瑜
2020年3月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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