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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黄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暂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自2019年10月开始,在潮安区**镇**村祠堂后出租屋经营一无名发廊,先后多次提供发廊供卖淫人员王某某钟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成获利。2019年12月4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发廊,现场抓获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及卖淫嫖娼违法人员王某某钟某某万某某刘某某(均已行政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非法获利,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分别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瑜

2020年3月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 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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