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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韦某某等4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安溪县******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7月1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0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0月18日,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0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0月18日,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家属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2015年8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靖远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2017年7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靖远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韦某某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韦某某、马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苏某某勾结韦某某,韦某某发展了马某甲,由韦某某、马某甲在靖远县收购公司资料(包含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印章、财物章、个人章、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开通对公账户时绑定的电话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下简称全套手续)出售给苏某某。王某甲将注册的公司全套手续出售给马某甲从中谋利。

1.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通过网络与被告人韦某某商议,以每套六七千元的价格向韦某某收购全套手续。苏某某先后向韦某某支付70000元,收购全套手续21套。

 2.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以每套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从马某甲等人手中收购全套手续20套。其中,从马某甲手里收购全套手续14套,通过马某乙收购蒙某某、展某甲(2人另案处理)二人名下全套手续各1套,收购武某某、杜某某(2人另案处理)二人名下全套手续各2套。另外,韦某某本人办理甘肃**商贸有限公司全套手续1套。韦某某将以上21套全套手续以每套4500元出售给苏某某,获利20000余元。

 3.被告人马某甲从王某乙、万某某、李某甲、王某丙、滕某某、展某乙、胡某某(7人另案处理)7人手中以每套2000元至3000不等的价格收购全套手续9套。另外,马某甲本人办理甘肃**商贸有限公司和白银**商贸有限公司全套手续2套。马某甲将以上11套全套手续出售给韦某某,获利5000元。

 4.被告人王某甲分别于2020年3月5日、16日、27日经马某甲介绍办理白银**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商贸有限公司、白银**陶瓷批发有限公司全套手续3套,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甲,马某甲将这3套全套手续收购后出售给韦某某,后王某甲将其中2套手续从马某甲处要回,获利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银行明细、企业注册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2.李某乙、马某丙等证人证言;3.苏某某、韦某某等4名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微信转账检查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银行流水明细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韦某某、马某甲、王某甲等4人买卖公司资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苏某某、韦某某、马某甲系共同犯罪,苏某某和韦某某为主犯,马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国荣

    检察官:郑  重

  检察官助理:寇宗敬

 检察官助理:卢世春

2020年11月17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韦某某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000****;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1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 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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