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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陈某甲等人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之一。

前述5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零时至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等人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委一荔枝林内开设赌场,其中苏某某占该赌场一成股份以及负责赌场内结算、支付前给赌仔;陈某甲负责抽取赌仔赢钱的5%作为佣金;陈某乙、陈某丙负责在赌场外的路口望风以及带赌仔入场参赌;黄某某负责在赌场派发筹码和记数。当日3时许,金塘派出所现场查获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以及参赌人员等,并现场查扣赌具一套。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多次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委一荔枝林内、**镇**村的荔枝林内与他人开设赌场,其中陈某甲负责抽取赌仔赢钱的5%作为佣金;陈某乙、陈某丙负责在赌场外的路口望风以及带赌仔入场参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礼进

2019年111

附:

1.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2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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