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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陈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街道**村**号,住址**。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冠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村**号,住址**。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苏某某在微信上发生口角,两人在微信上约定在冠县**路**庄饭店门口见面,随即苏某某让王某某(另案处理)开车拉其到高老庄饭店门口,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马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步行到高老庄饭店附近,双方见面未果。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继续在微信上争吵,后陈某某、马某某、黄某某来到冠县中信大厦楼下天下网盟对苏某某进行殴打。苏某某被打后纠集王某某,王某某又联系张某甲、张某乙来到中信小区门口与陈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发生殴斗。经鉴定,苏某某、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苏某某、陈某某等人去冠县公安局崇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伟

检察官助理王国强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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