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陈某某等走私废物案)_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巷**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由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巷**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由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3日、2019年6月17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苏某某冒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固体废物共计589柜11594.862吨。

2012年至2016年年底,被告人苏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国家对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政策,在客户没有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揽收被告人陈某某等客户境外国家限制进口的废塑料等固体废物,然后以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并委托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内设部门“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税包证通关进口。当上述固体废物从境外抵达肇庆等口岸后,**公司冒用他人《许可证》伪报收货单位将固体废物走私进境,并在境内接收货物后交给实际货主。2012年至今,被告人苏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委托**公司进口废塑料589柜,总重量11594.862吨。

二、被告人陈某某冒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固体废物共计9柜219.68吨。

2016年4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对废塑料进口实施限制进口政策且自身不具备废塑料加工资质的情况下,使用电子邮箱与境外货主联系进口废塑料,在没有提供《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苏某某以包税包证的方式通关进口废塑料。经统计,陈某某在该期间共进口固体废物9柜,总重量219.68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固体废物等;2.书证:银行流水等;3.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没有《许可证》,仍揽收他人境外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委托通关团伙走私进境合计11594.862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身没有《许可证》,仍委托他人将境外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进境合计219.68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瑜

检察官助理:解红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0册、光盘16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