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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34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桥**号。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12月12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2月6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无证驾驶,于2001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赌博于2003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05年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强制戒毒3个月;因赌博于2005年10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0年7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11年10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赌博于2013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酒后驾驶于2018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路**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武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10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赌博于2019年4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7年底、2018年初,在江阴市澄江街道温德姆酒店开设“牛牛”赌局,纠集赌客参与赌博并抽取庄风款,同时安排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赌客参赌。被告人苏某某共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8场,抽取庄风款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蒋健参与赌博5场,该5场共计抽取庄风款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被告人苏某某、武某某于2018年初,经事先商量在上述同样地点合开“牛牛”赌局,二人分别联系赌客参赌,被告人苏某某负责抽庄风,同时约定平分庄风款。被告人苏某某、武某某共合开赌场2场,抽取庄风款人民币8000余元。

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武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主动至江阴市公安局月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顾某某、徐吗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武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共同多次开设赌场,被告人苏某某、武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与被告人陈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与被告人苏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钥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桥**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村**号;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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