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07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山西省太原市人,户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社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 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山西省太原市人,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道办事处**路**街**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 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10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郑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村委会附近发现一废品收购站院子的院门只使用铁丝将门环绑住而未上锁,二人遂徒手将绑住门环的铁丝解开进入该院落。在院内,由被告人郑某某望风,被告人苏某某翻窗进入院内正房西侧的房间内实施盗窃。被告人苏某某在该房间内翻找财物时,被告人郑某某听到有人声响动,轻声告知苏某某隔壁有人,需要马上离开,二人随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郑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秋杉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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