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邓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8〕61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5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放火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邓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放火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10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邓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因曾与同村村民杨某某有过节,二被告人便在该村小地名为“岔河”、“大寨子”、“沙沟”、“围埂地”、“大低田”等地里,多次破坏被害人杨某某家栽种的苹果,苞谷,洋芋,豌豆、辣椒等庄稼,二被告人多次破坏的庄稼(评估机构?)损失共计20000余元。

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三善堂村民委员会黑营村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杨某某家门口的地里,放火将杨某某堆放在此的一堆稻草烧着,后被村民扑灭;同年3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杨某某家门口就同一堆稻草再次故意放火烧毁。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三善堂村民委员会黑营村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放火将该村村民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三家的老房子烧毁,造成经济损失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邓某某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故意放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良慧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邓某某现羁押在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玖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