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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赵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待业,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待业,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户。2009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待业,户籍在河南省永城市**镇**村**庄组**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苏某某经被告人赵某某介绍,承租下本市市南区**路**号**号楼**户作为开设赌场的场所。同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三人分工负责,组织人员在上述场所赌博。其中苏某某负责提供场所和赌具,招揽赌客、收取赌资等,赵某某负责管理账目、招揽赌客、提供POS机收取赌资等,刘某某负责分发筹码、结算账目、抽水等。该伙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苏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后被抓获,赌具被缴获,该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均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

检察官助理战超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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