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武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路**号**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花园**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武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街**号,现住湖南省武冈市**街道**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苏某某、肖某某为筹集日常生活开支,商议共同实施盗窃,并购买锡纸钥匙作为作案工具。2020年8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肖某某乘车到福安市区,经踩点后选定福安市城北街道**小区实施盗窃。被告人苏某某、肖某某到该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口,被告人肖某某通过按门铃的方式确定无人在家后,被告人苏某某用事先准备的锡纸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屋内,被告人肖某某则在门口望风。被告人苏某某穿过客厅进入卧室,但未在卧室内盗得财物;当其走到客厅时,发现装有监控探头,遂拔掉电源,离开该房屋,随后与被告人肖某某一同乘车返回闽侯县青口镇,回程途中丢弃锡纸钥匙。
被告人苏某某、肖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凭证、智能搜索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的证言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等;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视频侦查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肖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 婕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苏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检察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