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新城**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新城**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至12日,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明知是假冒“阿道夫”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仍通过快手平台向南京市建某某等地累计销售3000余件,共计得款人民币21万余元。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查获假冒“阿道夫”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共计400余瓶(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阿道夫”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等物证照片;
2.商标注册证、未授权确认函、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报告;
6.订单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及卷宗共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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