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邢台市南宫市凤岗办事处,现住邢台市南宫市凤岗办事处**小区。2014年12月10日因诈骗罪被南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7年12月27日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以开设赌场罪于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邢台市广宗县**镇,现住邢台市南宫市**小区。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平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以开设赌场罪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租借位于新河县**村张某某的养羊场,将养羊场内的小屋作为赌博的场地。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分别联系参赌人员利用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赵某某等人为赌博场所放哨。2020年6月29日凌晨,平乡县公安局在该赌博场所现场查获参赌人员43人,缴获赌具牌九2副、赌资13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赌具牌九、赌资;2.书证:苏某某的抓获经过等;3.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涉案的相关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双华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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