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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1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区**镇**村**街**号,河北**学院**级**系**班学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区**道**小区**-**-**,河北**学院**级**系**班学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年被本院取保。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与张某某系河北**学院**级**系同班同学并同住一个宿舍。自2018年10月入学以来,宿舍舍友就让张某某为大家买饭、买外卖、做卫生、打水、取快递跑腿等,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多次以各种理由在**宿舍欺负、取乐、殴打张某某。

1.2019年6月份后,张某某调换宿舍。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间晚上熄灯后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将张某某叫到**宿舍,对张某某以搞“有奖竞猜”的游戏,猜对猜错都用铁甩棍、墩布把打张某某屁股、大腿等部位;让张某某做“假面骑士”的游戏、脱光衣服跳舞、跳钢管舞等动作,并拍摄视频和照片;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让张某某站凳子上蹲马步举臂力器,如果身体动了或臂力器掉下来,就扇张某某嘴巴、或用墩布把打。

2.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张某某“回来晚了食堂没有卖饭的了”为由,用铁甩棍打张某某屁股,将张某某装裤兜内的华为荣耀9手机打坏,无法使用。

3.2019年12月30日晚熄灯后,因同宿舍的薛某某帮着张某某向苏某某索要欠款,被告人苏某某在232宿舍用烟头将张某某右小臂多处烫伤、左小臂1处烫伤。

   4. 2019年12月31日中午,在**宿舍被告人王某某以张某某让其不高兴为名,让张某某脱光衣服躺在地上,用烟头将张某某肚子多处烫伤、二个乳头烫伤,告诉张某某不能动,否则就烫其下身,烫完乳头后,被告人苏某某还用手掐张某某被烫坏的乳头。后二人又使用胶带将张某某绑在椅子上,放倒在地,面朝上,头下枕一盆水,不让头沾到水,否则就用水浇张某某面部,临近上课时,将盆里的水浇在张某某面部,将张某某放开。

5.2020年元旦前后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让张某某脱光衣服,用胶带绑在椅子上,仰面放倒在地上,往脸上浇水,并威胁不让张某某喊叫,否则用烟头烫,后松开。0点左右,被告人苏某某回到宿舍,苏某某、王某某二人又一起将张某某绑在椅子上,放倒,苏某某找来一条毛巾盖住张某某脸部,然后往脸上浇水,张某某喘不过气来,喊了几声,王某某让苏某某用胶带将张某某嘴粘住。

2020年1月2日晚上熄灯后,苏某某、王某某又用同样方法绑张某某一次。

6.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苏某某以借钱为由,在**房间,在张某某不情愿的情况下,用张某某手机,采取对张某某刷脸登录,通过支付宝花呗、备用金,采用按期还款后再借的方式反复数十次转账为苏某某使用,截止到案发前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3268元。2020年1月6日、1月7日苏某某及其母亲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

2020年1月13日,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张某某双臂及躯干0.012%深II°烫伤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5月17日,张某某分别与苏某某、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张某某医药费等各种损失3万元,共计6万元。张某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张某某被损手机款1500元,得到张某某谅解。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支付宝账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薛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常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宿舍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 伤情照片、法医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强拿硬要情节严重,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安杰 

                                    2020年7月22日

附:1、二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预审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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