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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乡**村**号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王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长期在深圳市福田区**街道**村**栋**房经营手机生意。2018年5至10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以先拿货后付款或付部分订金的交易方式,陆续向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等人购买大量二手手机而后出售,收到上家支付的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拖欠不向上述被害人付款。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逃匿并失联。经查,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陈某甲、肖某某、汪某某、林某某、陈某乙被骗数额分别为人民币163500元、25000元、37000元、15400元、36330元、34270元、70000元、29000元、l7340元,共计人民币427840元。

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5月5日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清单、乘车记录、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的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苏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王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静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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