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镇**村**路**胡同**号,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9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湘潭市岳塘区**乡**区,因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经事前联系,由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QQ号建立名为“桃花岛,福利群”的QQ群,担任群主,并利用其另一个QQ号担任群管理员,被告人苏某某利用其QQ号担任群管理员。经检查,该QQ群共有成员180余人,被告人苏某某向该QQ群内发布淫秽视频77个。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群组,分别担任群主、管理员,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贺斌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