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97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区**路*号*区*幢***房。2018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乡**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1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在中山市**镇**村村委会参与该村**小学旁22.319亩工业用地的竞标,为达到低价中标的目的,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投标现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后被告人苏某某以人民币35500元/亩/年的价格获得上述地块20年租赁权(中标总金额人民币18386060元)。随后被告人苏某某按约定向其他竞标人支付“好处费”,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收取“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12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镇****路*号抓获被告人苏某某。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赃款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保证人张某某:180********)。
2、本案案卷5册及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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