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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潘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公诉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需要,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8日、2019年3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苏某某在其租住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座**室,通过非法手段从武汉**整形外科医院等单位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上述部分信息出售给被告人潘某某,得款176000元;还将上述部分信息非法提供给“医美联盟”网上平台,得款53460.1元。案发后,公安民警从搜缴的硬盘中查获公民个人信息41990条。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潘某某在其租用的**号**室等地,将其从被告人苏某某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发放给**用于经营推广,获利113760元。同时,被告人潘某某还将其购买的信息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等,得款172780元。案发后,民警从搜缴的硬盘中查获公民个人信息13648条。

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将其从被告人潘某某处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熊某某(另案处理)等,得款30000元。案发后,民警从搜缴的硬盘中查获公民个人信息2083条。

案发后,公安民警接报案将被告人苏某某、杨某某、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当事人身份材料、相关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公民个人信息列表、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银行账户流水、支付宝或微信转账流水、刑事侦查照片、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魏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周某某、延某某、齐某某、许某某、曾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勘查笔录;5.信息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账目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和提供,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经营和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被告人苏某某、潘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卫东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潘某某、杨某某均被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的电子数据及载体、被告人苏某某银行账户中的1152322.76元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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