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3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岭下乡**村**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30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一日(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政和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苏小龙,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霞浦县长春镇亭**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政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决定将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退回政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8日政和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决定将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下午,吸毒人员张某某、吴某某与被告人苏某某商议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事宜,同日18时许,张某某、吴某某在政和县杨源乡筹集购毒款人民币1000元并通过吴某某进微信转账给苏某某。后吴某某驾驶小车载张某某到苏某某位于屏南县**小区的住处,苏某某将0.5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张某某、吴某某。在被告人苏某某住处,张某某、吴某某从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中拿出0.3克与苏某某一同吸食,19时许,陆某某到苏某某住处也参与吸食了甲基苯丙胺。21时许,张某某将剩余的0.2克甲基苯丙胺带回杨源吸食。
2020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和吸毒人员张某甲先后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300元、2400元给陆某某(另案处理),让陆某某帮助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潘某某与陆某某商议好购买甲基苯丙胺事宜后,陆某某将自己购买甲基苯丙胺的购毒款700元连同收取的苏某某和张某甲购毒款3700元共44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潘某某,被告人潘某某收款后回复要次日才能拿到甲基苯丙胺。同月30日中午,被告人潘某某支付3700元从其上家购买了约1.6克甲基苯丙胺后,从中截留0.7克甲基苯丙胺自己吸食。同日下午,陆某某和张某甲驾车到霞浦县长春镇**村路口,潘某某将剩余的0.9克甲基苯丙胺分成三个小包装袋交给陆某某,并退给陆某某现金700元。陆某某将两小袋共0.6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张某甲。同日晚上,陆某某将0.3克甲基苯丙胺送到苏某某在屏南县**小区的住处。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苏某某被抓获归案,供述了其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吴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张某某、吴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辨认、指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和转账记录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又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茂有
2020年11月11日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在政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四张。
3.被告人苏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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