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30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梁计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住罗定市**镇**村**里**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7月2日退回信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信宜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苏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信宜市合水镇合水**街偷走被害人许某甲的粤K****Y号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74元。
2.2018年8月26日,梁某某、苏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信宜市钱排镇旧街**超市后门偷走被害人凌某某的粤K****G号牌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22元。
3.2018年9月8日,梁某某、苏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信宜市**村委会楼下偷走被害人成某某的粤K****H号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6元。
4.2018年9月22日,梁某某、苏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信宜市**店门口偷走被害人赖某某的粤K****M号牌本田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48元。
5.2018年9月25日,梁某某、苏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信宜市合水镇**局大院偷走被害人张某甲的粤K****Y号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90元。
6.2018年9月28日,梁某某、苏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信宜市茶山镇******村偷走被害人俞某某的粤K****S号牌本田女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92元。
7.2018年10月4日,梁某某和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到信宜市钱排镇**院偷走被害人陈某某的粤K****B号牌本田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98元。
8.2018年10月11日,梁某某、苏某某驾驶摩托车窜到信宜市钱排镇******偷走被害人许某乙的粤K****5号牌本田男装摩托车。苏某某通过曾某某介绍以10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黄某某,后该车被民警起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50元。
9.2018年10月22日,梁某某、苏某某驾驶摩托车窜到信宜市合水镇**院偷走被害人叶某甲的粤K****H号牌本田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38元。
10.2018年10月25日,梁某某、苏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信宜市怀乡镇**院偷走被害人叶某乙的粤K****Z号牌本田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63元。
11.2018年10月31日,梁某某、苏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信宜市钱排镇***偷走被害人叶某丙的粤K****0号牌本田男装摩托车。梁计华通过曾某某介绍以1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变卖给张某乙,后该车被民警起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民警在抓捕苏某某过程中,查获到苏某某搭载梁某某去作案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苏某某持有的红色摩托车及被害人叶某丙、许某乙的被盗摩托车共3辆;2.书证:被告人梁某某、苏某某的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梁某某对作案现场截图的指认、信宜市公安局研判等;3.证人张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甲等某某丁陈述;5. 被告人梁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被盗现场勘验笔录,(2)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对梁某某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盗窃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梁某某盗窃11次,盗窃金额累计人民币38181元;被告人苏某某盗窃10次,盗窃金额累计人民币33583元,其2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2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梁计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苏某某现被逮捕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苏某某作案工具红色摩托车及被害人叶某丙、许某乙的被盗摩托车共3辆,现存放在信宜市公安局,随案移送。
4.对梁某某审讯视频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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