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7********,壮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住该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住钦州市钦北区**镇**路**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4月1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屯**号,住该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8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雷某某、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另案处理)去到钦州市钦南区G325国道**门仓库宿舍内,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里面的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有现金26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保险柜价值人民币3212元。
2020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雷某某、梁某某三人去到钦州市钦南区**东大街**仓库内,将被害人苏开**放在里面的保险柜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保险柜价值人民币3600元。
2020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雷某某去到钦州市钦南区**路**餐馆,将被害人李某乙放在里面的背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80元。
2020年8月11日,民警在苏某某处扣押丰田牌小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雷某某、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雷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华
检察官助理:胡丽雯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梁某某现押寄押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龙湾分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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