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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林某某赌博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镇**村**号,现住晋江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苏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号其经营的**卤味店内,向赖某某、郑某某、何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至少22人非法销售“六合彩”,并向被告人林某某投注。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苏某某在上述卤味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向晋江市公安局投案。经查,被告人林某某、苏某某至少销售“六合彩”人民币113610元。

被告人林某某、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投案证明、破案经过、晋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苏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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