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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苏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15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21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日21时许,玉林市公安局成均派出所警察林某某、曹某某及辅警胡某驾驶警车巡逻到成均镇**村一小卖部时,发现里面有人用扑克牌、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警察将打渔赌博游戏机主机进行扣押,苏某等人(另案处理)声言不准警察拿走博游戏机主机,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搬铁水管到现场,苏某等人(另案处理)持铁水管殴打警察,被告人苏某甲拳打警察,致曹某某、胡某受伤;砸烂警车挡风玻璃并抢走放在警车里的打渔赌博游戏机主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同案犯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察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杨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甲、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弄衍春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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