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花园**幢**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道**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楼**梯**室。曾因赌博于2014年2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巷**号**宿舍**幢**梯**室,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花园**幢**室。曾因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期**楼**室。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又因赌博于2017年4月30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幢**梯**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巷**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花园**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巷**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中山花园**幢**梯**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6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行政拘留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丁,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村**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林某甲、李某某、李某甲、林某乙、薛某某、何某某、郑某某、林某丙、洪某某、康某某、庄某乙、赖某某、林某丁、倪某某、庄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庄某甲、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均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7日;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决定并案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1月至9月22日期间,担任“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地区代理。被告人苏某某作为该赌博网盘泉州地区总负责人,积极发展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等下线人员,设置各个层级的投注账号、密码、权限、额度,通过互联网对下级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的赌博投注进行管理、结算,并从投注赌资中抽成获利。被告人苏某某将收取的赌资汇入上线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中,其中将部分赌资根据上线安排汇入被告人庄某甲管理的银行卡账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在“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地区账户dong1下设四个层级共计997个账户,分别是aas10、wen02、wen01等9个股东层级账户,we60、we77、aw03、kkt335等70个总代理层级账户,ww211、aa10、sa100、ak80、aa20等135个代理层级账户,aab06、ssaa08等783个会员层级账户。2019年1月至9月22日,被告人苏某某的dong1账户共接受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等人投注赌资人民币160534986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365284.1元。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在被告人苏某某住处扣押了非法所得人民币794800元。
2.被告人林某丁于2019年1月至9月22日,受被告人苏某某雇佣帮忙处理“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地区业务,并提供其名下卡号为62270018334********、乐玉珍名下卡号为62170018300********的银行卡供被告人苏某某用于周转赌资。期间被告人林某丁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0元。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扣押了上述两张银行卡内的赌资及被告人林某丁的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41978.79元。
3.被告人李某某作为“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分公司的代理,于2019年1月至9月22日使用股东账号wen91接受他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17796457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
4.被告人林某甲作为“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分公司的总代理、代理,于2019年1月至9月22日使用总代理账号wen60、代理账号aa20接受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赖某某等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38340326元,期间被告人林某甲自己投注及接受他人投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家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50000元。
5.被告人林某乙作为“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分公司的代理,于2019年1月至9月22日使用代理账号aa60接受他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18668885元,期间被告人林某乙自己投注及接受他人投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乙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
6.被告人林某丙作为“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分公司的代理,于2019年1月至9月22日使用代理账号aa10接受他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1134441元,期间被告人林某丙自己投注及接受他人投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丙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49217.32元。
7.被告人赖某某作为“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分公司的代理,于2019年1月至9月22日使用代理账号aa70接受他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960678元,期间被告人赖某某自己投注及接受他人投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
8.被告人李某甲作为“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分公司的代理,于2019年1月至9月22日使用代理账号sa100接受倪某某等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9258899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
9.被告人倪某某作为“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分公司的会员,于2019年5月至9月24日使用会员账号ssa08接受他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165290元,期间被告人倪某某自己投注及接受他人投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家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10.被告人薛某某作为“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分公司的总代理,于2019年1月至9月22日使用总代理账号aw03接受吴某甲等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5425556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家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
11.被告人吴某甲作为“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分公司的代理,于2019年6月至9月22日使用代理账号ak01接受他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2236402元,期间被告人吴某甲自己投注及接受他人投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
12.被告人何某某作为“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分公司的总代理,于2019年1月至9月22日使用总代理账号kkt335接受他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4382536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家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
13.被告人庄某丙受被告人何某某雇佣,于2019年6月至9月22日协助被告人何某某管理“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分公司总代理账号kkt335,负责开设会员账号、调整会员额度、更改账号密码等事务,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庄某丙家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14.被告人郑某某作为“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分公司的总代理,于2019年5月至9月22日使用总代理账号we77接受康某某等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1259478元,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自己投注及接受他人投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家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
15.被告人康某某作为“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分公司的代理,于2019年5月至9月22日使用代理账号ww211接受他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315139元,期间被告人康某某自己投注及接受他人投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家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
16.被告人洪某某作为“AK47”六合彩赌博网盘泉州分公司的代理,于2019年7月至9月22日接受他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500000元,期间被告人洪某某自己投注及接受他人投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家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17.2016年以来,被告人庄某甲受他人雇佣在柬埔寨赌场管理用于周转赌资的银行卡,并帮赌场收买中国境内的银行卡及配套的U顿、绑定的手机卡等银行卡信息供赌场用于周转赌资,期间被告人庄某甲管理的银行卡接收他人转入的赌资共计人民币36998969.67元。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庄某甲管理的黄某甲卡号为623668326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等银行卡多次接收被告人苏某某等人转入的赌资。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庄某甲管理的用于周转赌资的12张银行卡内共计金额为27262499.74元的赌资,各张银行卡被冻结赌资明细如下:
(1)杜某甲卡号为6228481396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冻结金额人民币854157.86元;
(2)戴某某卡号为6228481396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冻结金额人民币1216273.96元;
(3)陈某甲卡号为6228481396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冻结金额人民币1219757.49元。
(4)陈某乙卡号为6228481396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162698.05元。
(5)许某甲卡号为621700720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213299.83元。
(6)戴某某卡号为623668326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233174.91元。
(7)张某甲卡号为6228481399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170098.55元。
(8)杨某甲卡号为6228481396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冻结金额为人民币818112.85元。
(9)林某戊卡号为62284113945********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冻结金额为人民币5000105元。
(10)林某已卡号为62284813967********的中国农业银行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900151.93元。
(11)蒋某某卡号为62284813967********的中国农业银行冻结金额为人民币7224223.6元。
(12)杜某乙卡号为62284813967********的中国农业银行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250445.71元。
被告人庄某甲于2020年1月21日,将其管理的用于周转赌资的江某某、李某乙、韦某某、庄某丁、杨某乙、刘某某、黄某甲、许某乙银行卡内的赌资共计人民币7736469.93元及赌资产生的利息人民币4979.59元取出并主动上缴给公安机关;同日被告人庄某甲还主动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用于周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2000000元上缴给公安机关。
二、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
2016年以来,被告人庄某乙分多次收买他人银行卡及配套的U顿、绑定的手机卡等银行卡信息共计25张,后被告人庄某乙再将该25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顿、绑定的手机卡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庄某甲用于赌场赌资周转。被告人庄某乙共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庄某乙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庄某乙收买的他人银行卡明细具体如下:
(1)王某甲卡号为6228481396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庄某戊卡号为6228481396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孙某某卡号为6228481396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4)赵某某卡号为621700137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5)夏某某卡号为6228481396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6)黄某乙卡号为623668326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7)张某乙卡号为623668326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8)王某乙卡号为623668326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9)李某乙卡号为621700326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10)韦某某卡号为62170072000******** 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11)张某丙卡号为62366832600******** 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12)刘某某卡号为62170072000******** 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13)吴某乙卡号为62366832600******** 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14)张某乙卡号为62284813967******** 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15)杨某丙卡号为62366832600******** 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16)杨某丁卡号为62366832600******** 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17)庄某丁卡号为62366832600******** 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18)杨某丙卡号为6228481396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19)王某乙卡号为62284800869******** 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20)吴某乙卡号为62284813967******** 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21)张某丙卡号为62284813967******** 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22)杨某丁卡号为622822012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23)刘某某卡号为62284801286******** 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24)王某丙卡号为62284813967******** 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25)卢某某卡号为621700326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在泉州市丰泽区**花园**幢**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在泉州市丰泽区**路**号楼**梯**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在泉州市鲤城区亿龙花苑8幢A1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在泉州市洛江区**期**楼**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在泉州市丰泽区**幢**梯**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在泉州市丰泽区**花园**幢**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1月7日在泉州市丰泽区浔埔菜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在泉州市鲤城区**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林某丙于2019年9月25日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洪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在泉州市鲤城区中山花园**幢**梯**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康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在泉州市丰泽区**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林某丁于2019年9月25日在泉州市丰泽区**村**幢**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倪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庄某丙于2019年9月25日在泉州市鲤城区**巷**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庄某乙于2019年11月14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村**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林某乙于2019年12月6日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投案;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投案。被告人庄某乙到案后劝说被告人庄某甲主动投案,被告人庄某甲于2020年1月21日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投案。
被告人苏某某、林某甲、李某某、李某甲、林某乙、薛某某、何某某、吴某甲、郑某某、林某丙、洪某某、康某某、庄某甲、庄某乙、赖某某、林某丁、倪某某、庄某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等;
2.书证:被告人苏某某、林某甲、李某某、李某甲、林某乙、薛某某、何某某、吴某甲、郑某某、林某丙、洪某某、康某某、赖某某、林某丁、倪某某、庄某丙、庄某甲、庄某乙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赌博投注记录明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明细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丙、林某戌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林某甲、李某某、李某甲、林某乙、薛某某、何某某、吴某甲、郑某某、林某丙、洪某某、康某某、赖某某、林某丁、倪某某、庄某丙、庄某甲、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赌博网站的投注记录、通话录音等。
被告人苏某某、林某甲、李某某、李某甲、林某乙、薛某某、何某某、吴某甲、郑某某、林某丙、洪某某、康某某、庄某甲、庄某乙、赖某某、林某丁、倪某某、庄某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林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60534986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38340326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7796457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9258899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8668885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5425556元,情节严重;被告人何某某、庄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4382536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236402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259478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134441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5000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315139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960678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65290元;上述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开设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36998969.6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庄某乙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共计25张,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庄某甲、林某丁、庄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乙、庄某甲、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林某甲、李某某、李某甲、薛某某、何某某、吴某甲、郑某某、林某丙、洪某某、康某某、林某丁、倪某某、庄某丙、庄某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乙到案后主动规劝他人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翁明朱
检察员:彭忠华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道**号,联系电话:1386075****;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洛江区**号,联系电话:1390609****;被告人林某乙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25973****;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50609****;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鲤城区**巷**号,联系电话:1890609****;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丰泽区**路**号,联系电话:1875959****;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鲤城区**巷**号,联系电话:1590602****;被告人林某丙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60070****;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晋江市**号,联系电话:17350794789;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丰泽区**路**号,联系电话:1390598****;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1326671****;被告人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72370****;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85072****;被告人林某丁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599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87622****;被告人庄某丙现取保候审在泉州市鲤城区**巷**号,联系电话:1806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八份。
4.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12870445.63元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涉案款物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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