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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莆田市涵某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某某**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莆田市涵某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清洪,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莆田市涵某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某某**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17日被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福安市**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李某甲、李清洪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时许,经被告人李某甲提议,被告人李某甲、苏某某、李清洪来到莆田市涵某某**街道**路**店欲嫖娼,遭到店主郑某某及店员魏某某、毛某甲、毛某乙拒绝。此后,被告人苏某某、李某甲尾随店主郑某某儿子即被告人陈某某及店员魏某某、毛某甲、毛某乙,并进行言语纠缠,继而无故殴打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李清洪见状便共同参与殴打被告人陈某某。被害人毛某乙及赶至现场的被害人郑某某企图报警、劝架,亦遭被告人一伙随意殴打。其间,被告人陈某某逃脱后跑回店内,后从其店内拿刀返回现场,并追砍被告人苏某某致其手臂及腿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告人苏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清洪、陈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

2.被告人李某甲、苏某某、李清洪、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毛某甲等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毛某乙等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苏某某、李清洪、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7.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等;

8.现场监控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苏某某、李清洪酒后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共同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清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志峰

检察官助理:周雪萍

2019年8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苏某某、李清洪、陈某某现被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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