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住叠彩区**乡**村**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住七星区**村**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苏某某在网上加一微信名叫“隔壁老王”的人为好友,“隔壁老王”告诉苏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可以卖掉得钱,卖一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可得800元人民币,苏某某答应做这件事情,随后“隔壁老王”给了苏某某一个所谓“财务公司”的联系电话号码,苏某某于该“财务公司”联系后,即有人来于其对接,来人拿走苏某某的身份证,在做好申请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各种手续后,再找到苏某某在各种手续上签名,得到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后,“隔壁老王”付钱给苏某某。苏某某以此方式共卖了4套以自己身份办理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其名称是:1、广西****有限公司;2、广西****有限公司;3、广西****有限公司;4、广西****有限公司。这些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均被他人用来做违法之事。
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想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得钱,通过朋友毛某某(另处理)找到苏某某,苏某某以上述方式,用李某某的身份办理了4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苏某某得钱后,在办理的每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获利中扣下100至200元,然后转给毛某某700至800元,毛某某以每套500元的价格付给李某某。李某某所卖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名称是:1、桂林****服务部;2、桂林****经营部;3、桂林市****有限公司;4、桂林市****有限公司。这些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均被他人用来做违法之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营业执照资料、对公账户流水账;2. 证人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湛捷
检察官助理:吴国民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散件一本,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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