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左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31968********,蒙古族,高中学历,牧民,原**嘎查党支部书记,系苏尼特左旗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镇**嘎查**组**号,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于2019年10月21日被苏尼特左旗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贪污罪,经苏尼特左旗人大常委会许可,由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31965********,蒙古族,初中文化,牧民,原**嘎查长,系苏尼特左旗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镇**嘎查**组**号,被告人斯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于2019年10月21日被苏尼特左旗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贪污罪,经苏尼特左旗人大常委会许可,由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斯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3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牧民,原**嘎查会计,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镇**嘎查**组**号,被告人斯某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于2019年10月21日被苏尼特左旗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贪污罪,经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尼特左旗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斯某某、斯某甲涉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苏某某、斯某某、斯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苏尼特左旗实施《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项目,嘎查委员会成员协助政府申报草畜平衡奖励补助资金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某、斯某某、斯某甲三人,利用分别担任苏尼特左旗**镇**嘎查党支部书记、嘎查长、会计的职务便利,为了套取国家草畜平衡奖励补助资金,共同商议将嘎查集体草场44254亩,分别登记在苏某某名下10000亩、斯某某名下14254亩、斯某甲名下10000亩、嘎查牧民新某某名下10000亩,以虚报承包经营草场亩数的方法骗取国家草畜平衡奖励补助资金,自2011年至2015年期间,连续五年套取国家草畜平衡奖励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叁拾柒万捌仟叁佰柒拾壹元柒角(378371.70元)。
2016年苏尼特左旗在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项目,嘎查委员会成员协助政府申报草畜平衡奖励补助资金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某、斯某某、斯某甲三人,利用分别担任苏尼特左旗**镇**嘎查党支部书记、嘎查长、会计的职务便利,为了套取国家草畜平衡奖励补助资金,变相照顾斯某甲,共同商议将嘎查集体草场3420亩登记在被告人斯某甲名下,自2016年至2017年以虚报承包经营草场亩数的方法骗取国家草畜平衡奖励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零肆元整(21204.00元),供斯某甲支配使用。
综上,被告人苏某某、斯某某、斯某甲三人自2011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嘎查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商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嘎查集体草场虚报登记在牧户名下,增报牧户承包经营草场亩数,套取国家草畜平衡奖励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叁拾玖万玖仟伍佰柒拾伍元柒角(399575.70元),系数额巨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斯某某、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提起公诉之前,将赃款共计人民币叁拾玖万玖仟伍佰柒拾伍元柒角(399575.70元)全部上缴给苏尼特左旗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有:问题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文件、任命决定、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2011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1年苏尼特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苏尼特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示意图、草畜平衡合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牧户申请表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量刑方面的证据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缴款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苏某某、斯某某、斯某甲无违法犯罪经历,归案后积极主动退赃,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斯某某、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斯某某、斯某甲三人,共同商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嘎查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便利,将嘎查集体草场虚报登记在牧户名下,增报牧户承包经营草场亩数,套取国家草畜平衡奖励补助资金,且系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斯某某、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积极上缴全部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斯某某、斯某甲以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节点、积极退赃、悔罪程度及平时表现等情况,经过苏尼特左旗司法局调查评估,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乙拉图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苏尼特左旗**镇**嘎查**组**号其住处;
被告人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苏尼特左旗**镇**嘎查**组**号其住处;
被告人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苏尼特左旗**镇**嘎查**组**号其住处;
2.案卷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款物上缴存入中共苏尼特左旗纪律检查委员会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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